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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電腦使用罪
前天媽媽打電話告訴我:有一封我的掛號信領取通知書...要我回家趕快去郵局領! 今天我終於放假了,早上才下了大夜班趕回家中準備到郵局領取!! 當我看到信封時令我感到非常的訝異!!!因為這封信居然是遠從台北三重分局寄來的通知書!! 而且案由上面居然打上了"妨害電腦使用罪" 這表示有人對我提出告訴了嗎?? 如果我並沒有侵犯此罪,我可以提出對方巫告我的罪名嗎? 因為某些原因(如工作級身體健康狀況)使我無法北上到案!!((偵查員強調我一定要北上做筆錄)) 我可以在我所在的當地分局備(報)案嗎?
對於法律我並不太董!我該如何處理此狀況呢?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先讓你看一下刑法裡的規定好了第三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第359條 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簡單來講第358條是盜用帳號第359條是駭客入侵第360條是散播病毒第361條是加重刑責的規定第362條是製作程式供他人犯罪第363條是說有人告第358,359,369條的案子,你才會有事你得先弄清楚你自己是否有以上的行為或者類似的狀況,三重分局的警員有權利要你到案說明,拒不到案會遭拘提或通緝,你可以先到你住家附近的警局報告,因為你個人的健康等其他因素希望在你住家的警局裡說明案情(不過調查員可以不同意喔)
最重要的是讓警員知道你收到了通知,而且也願意配合調查。
完整回答在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?qid=1305090505776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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